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疆华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称,2014年3月28日,第十师批准《关于挂牌出让十师186团2014年挂-1、挂-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批准第十师一八六团2014年挂-1号项目挂牌出让,出让面积8906㎡,土地出让金1042002元。同年4月30日,被告挂牌成交后仅缴纳定金180000元;同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宗地定金180000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土地出让金862002元未缴纳,根据合同三十条约定,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原告缴纳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7827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华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土地位于第十师一八六团,管辖法院应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投资协议书》中也约定管辖法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综上,本案属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挂牌土地位于第十师一八六团,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故本案应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疆华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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