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何**偿还借款11.4万元; 二、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何**支付利息(以1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鲍**对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鲍**承担保证责任;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