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6月,原告采用招投标程序选择本案所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在被告中标后,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乌石化“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乌石化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包括供水业务、物业业务、供暖业务、供气业务、供电业务等五个专业业务PC总承包给被告,被告对该工程设备采购、设备监造、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和保修等全过程进行工程总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72天。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暂定价款为376,362,913.69元;合同第二部分第14.2.1条约定:“本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及设备采购为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各类工程手续办理及各类工程验收办理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取....”现今被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且已完成的维修改造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针对被告已完成工程,经原告审核其总造价为304,828,903.20元;但原告实际已支付款项为304,939,502.44元,已超额支付工程款110,599.24元。针对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款项110,599.2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乌石化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涉案建设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属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