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邑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共计73534.30元。 二、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元,由原告***负担1274元,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