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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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五起执行案件未履行。 本院认为,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能否完全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判令责任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3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金勇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