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禧徕乐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 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贷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7648048.8元(此息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自2015年9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原告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座落于青岛胶州市的青岛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面积为22023.49平方米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贷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禧徕乐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00元,由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禧徕乐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