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鸿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32民初14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文友,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山东天鸿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7288063XE,住***。 法定代表人:苗生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鸿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广稳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红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