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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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9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即“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承保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项目下的费用49448.54元。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承保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财产损失项目下的费用2112元。五、被告秦**、丁**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李**鉴定费1260元。六、由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获得的赔偿款中扣除垫付款5380.6元返还被告秦**”。 二、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9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七项:即“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承保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伤残项目下的费用72374.4元。四、上述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的款项共计123934.94元,(已经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李**医疗费项目下的10000元),实际应当支付原告李**123934.94元。七、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死亡伤残项下费用98132.4元。 四、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95元,共计3077.45元,由秦**、丁平刚承担2858.77元,由李**承担218.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