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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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先科公司与沈阳幸福基业公司并未针对涉案工程进行最终结算。虽然合同约定了价款,但沈阳幸福基业公司主张先科公司并未完工,且双方亦未对完工事实进行共同确认。故本案应查清先科公司是否依据合同约定施工完毕,进而确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另外,沈阳幸福基业公司向先科公司提供了汇票,但该汇票到期后能否实际承兑,亦应一并予以查清。所以,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据实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8元,退还给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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