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张**经济损失42264.2元(垫付费用已核减);

三、驳回上诉人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4.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368.5元,由被上诉人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负担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9元,由上诉人张**负担547元,由被上诉人新化县东方文武学校负担3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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