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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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陈*应支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399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90元,减半收取计324.95元,由李**、陈*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