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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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童安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298845.83元及截止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18968.91元(含罚息、复利),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98845.83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如被告童安斌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有权对被告邓**、林**共有的位于邵武市(房权证邵武字第2××3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邓**、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邓**、林美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安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7元,由童安斌、邓**、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