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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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白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白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蒯**53300元; 二、驳回原告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白云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