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深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博梆物产有限公司 宁波盛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宁波博梆物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本金4388854.60元,并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涉案《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的罚息为948060.20元); 二、被告***、***对被告宁波博梆物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博梆物产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宁波博梆物产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有权就被告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2)第100076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额度最高不得超过86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9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负担850元,被告宁波博梆物产有限公司、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3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