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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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吴**逾期交付该商品房违约金19942元; 二、被告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吴**逾期交付该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16774.4元; 三、被告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都匀市云鹤路49号尚城一品7栋3单元2701号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张**、吴**负担651元,被告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