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费8512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12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8年9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76元,由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84元,由被告***、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7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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