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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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费8512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12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8年9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76元,由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84元,由被告***、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7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