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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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沂源晟宝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九江联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九江联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44.64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