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沂源晟宝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九江联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联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44.64元。

案件申请费257元,由申请人沂源晟宝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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