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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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180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欠息87169.8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商城县(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商房权证字第××号、02××28号、02××29号、02××31号、02××34号、02××37号、02××40号、02××46号、02××44号、02××38号、02××39号、02××40号、02××41号、02××42号、02××43号、02××45号、02××46号、02××23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商城县中原帝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6元,减半收取计10893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