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55187.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负担7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