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蚌埠第三十一中学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共计44946.52元;

二、被告蚌埠第三十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共计51172.6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刘**负担45元,由被告江**、张*负担224元,被告蚌埠第三十一中学负担179元,被告负担额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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