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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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蚌埠第三十一中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共计44946.52元; 二、被告蚌埠第三十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共计51172.6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刘**负担45元,由被告江**、张*负担224元,被告蚌埠第三十一中学负担179元,被告负担额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