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德安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通达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财产损失880元,合计12088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损失37250元。交强险、三者险合计赔偿158130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148130元。该款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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