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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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金锋饲料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金锋饲料店支付货款128957元及利息(利息以1289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债务偿清日止)。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金锋饲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原告(反诉被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金锋饲料店收领,本院账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6××××0476) 本案受理费38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金锋饲料店负担1013元,被告(反诉原告)李**负担2799元。反诉费19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