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财经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停止复制、发行财经社出版的2018年版《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判令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停止侵害财经社出版的上述图书版式设计的侵权行为;3.判令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荣昌仁和公司共同赔偿财经社经济损失3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财经社出版了2018年版《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以下合并简称涉案图书),财经社享有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2018年5月4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对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储存了涉案图书各一册;2018年7月2日,执法总队对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构成储存、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明知涉案图书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指导教材的情况下,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涉案图书的盗版图书,侵犯了财经社的复制权、发行权、版式设计权。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为融汇仁和公司的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应与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荣昌仁和公司系融汇仁和公司的唯一股东,在荣昌仁和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与融汇仁和公司相互独立情况下,应与融汇仁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财经社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荣昌仁和公司共同辩称,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的学员为了学习方便将涉案图书放置在其经营场所,财经社未提交证据证明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复制、发行了涉案图书;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无法鉴别涉案图书是否为盗版图书,没有侵权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融汇仁和公司、荣昌仁和公司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不应与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财经社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财经社出版发行了涉案图书,署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年版《会计》定价88元,2018年版《审计》《税法》定价均为72元,2018年版《经济法》定价68元,2018年版《财务成本管理》定价60元,2018年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定价52元。

2018年4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甲方)与财经社(乙方)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财经社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期限五年,财经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2018年7月2日,执法总队作出(京)文执罚〔2018〕第5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于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储存《中级会计实务》等图书11种共42册,违法经营额4490元,无违法所得。执法总队认定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储存、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并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作出没收《经济法》等非法财物、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在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黄婷婷表示涉案图书是学员为方便上课使用从网上购买邮寄到其经营场所的,但在执法总队询问其是否使用过上述图书时,黄婷婷表示没有使用过,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亦未向执法总队提交学员购买涉案图书的证据。2018年5月25日,财经社出具鉴定证明,证明执法总队查处的盗版涉案图书与正版书在色差、内文墨迹深浅、用纸、版权页内容、防伪贴上存在不同,系侵犯财经社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

2016年至2020年,财经社以及经济科学出版社就融汇仁和公司、荣昌仁和公司及两公司的关联公司侵犯《初级会计实务》等财经社会计类考试辅导教材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均认定融汇仁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犯财经社、经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2018年至2019年,荣昌仁和公司杭州拱墅区分公司、融汇仁和北京昌平第一分公司、融汇仁和北京东城分公司、融汇仁和北京大兴旧宫分公司均因储存、附送《经济法》等会计类考试教材辅导教材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行政处罚。

为证明仁和会计教育集团自2015年起反复要求各分公司进行盗版教材自查,其尽到管理义务,融汇仁和公司朝阳第三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荣昌仁和公司提交了2015年至2020年期间的盗版教材自查通知,载明“各分公司禁止一切未经许可复制和销售有著作权教材的行为”等内容。“仁和会计”官方网页发布的《关于购买教材的公告》记载“本集团不出售集团以外的任何其它机构的教材!如果学员在自行购买教材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由学员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荣昌仁和公司还提交了三份荣昌仁和公司以及荣昌仁和公司软件园分公司、荣昌仁和公司中南路分公司员工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图书来源,三份书面证人证言均载明因学员需要购买考试类教材,员工联系书商丁师傅统一购买教材并帮忙存放保管,后被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局、武汉市东湖高新文化局、武汉市武昌区文化局就上述存放教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书面证人证言无法看出涉案图书来源情况。财经社亦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

另查,荣昌仁和公司系融汇仁和公司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有涉案图书、版权许可备忘录、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判决书、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经社主张融汇仁和第三分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施行期间,故本案应适用该法的规定。

根据涉案图书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系涉案图书作者,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财经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财经社依法取得了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有权就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提起诉讼。财经社作为涉案图书的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版式设计权,亦可以针对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图书相同版式设计的行为主张权利。

根据执法总队查处的图书与财经社正版图书的比对情况,二者在色差、版权页内容、防伪贴上等存在差异,可以认定执法总队查处的图书并非财经社出版的图书,系盗版图书。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主张涉案图书系学员购买、放置,但未提交购买证据,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亦无法看出涉案图书的来源情况,故融汇仁和公司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未经财经社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盗版图书,其侵害了财经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出版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同一作品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本案中,财经社未提交证据证明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荣昌仁和公司使用了涉案图书版式设计,故关于财经社主张的版式设计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图书的诉讼请求,因执法总队已没收涉案盗版图书,关于财经社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图书的请求,本院不再重复处理。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财经社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本院对其主张的数额不予全额支持,具体金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书定价、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系融汇仁和公司的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应当与融汇仁和朝阳第三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荣昌仁和公司作为融汇仁和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融汇仁和公司财产与荣昌仁和公司财产互相独立,应当与融汇仁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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