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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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辽宁福克纳酒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金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戚**对于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的借款本金2195532.3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金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