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李*与被告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29日签订的《滨江一号商品房认购预定书》)、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补偿金93670.2元(936702元*10%);

四、驳回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9元,合计33218元,由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25.26元,李*负担30892.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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