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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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李信用社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李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7088.35元、罚息20553.77元,共计477642.1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李支行对被告王爱莲、车爱超名下位于郑州市东风路32号院10号楼2单元2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3××08)享有抵押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2元,由被告王超、王爱莲、车爱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