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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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高**、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高**、高*死亡赔偿金17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高**、高*财产损失18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高**、高*医疗费18000元; 五、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高**、高*死亡赔偿金370731元; 六、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高**、高*医疗费44146.3元; 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高**、高*被扶养人生活费85257元; 八、被告信**赔偿原告高**、高**、高*被扶养人生活费29365元; 九、被告信**赔偿原告高**、高**、高*丧葬费29431元; 十、被告信**赔偿原告高**、高**、高*伙食补助费560元; 十一、被告信**赔偿原告高**、高**、高*误工费672元; 十二、被告信**赔偿原告高**、高**、高*护理费1344元; 十三、被告信**赔偿原告高**、高**、高*交通费700元; 十四、被告信**赔偿原告高**、高**、高*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260元; 十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18000元、被告信**已支付的赔偿款20000元从上述赔偿款总额中扣减; 十六、驳回原告高**、高**、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20元,由原告高**、高**、高*负担1270元,被告信**负担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