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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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深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以及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3203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及网络平台上使用“深泉”文字; 三、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经营者:***)、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9.52元,由***负担4143.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经营者:***)、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9.52元,由***负担414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