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施深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豫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以及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3203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及网络平台上使用“深泉”文字;

三、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经营者:***)、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9.52元,由***负担4143.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经营者:***)、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9.52元,由***负担414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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