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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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庆、吴远荣、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2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3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扣减被告已归还的9984057元); 二、驳回原告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00元,由原告齐**负担18620元,由被告徐州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庆、吴远荣、李**负担77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市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庆、吴远荣、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