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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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和被告沈阳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魏*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张**和被告沈阳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魏*借款本金9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被告张**和被告沈阳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