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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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于翠珍、徐万军、徐茜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于翠珍、徐万军、徐茜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465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于翠珍、徐万军、徐茜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于翠珍、徐万军、徐茜茹负担11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6533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