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瑞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瑞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费9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5日,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双方签订了《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对被告1000吨级油品化工码头工程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以及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三个内容的咨询报告;2.合同金额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90000元,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35000元,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35000元,合同总金额合计160000元;3.付款方式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获得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90000元,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上报成功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35000元,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35000元;4.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向被告出具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书》。后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书》向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提请审核,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咨询费用9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田源公司书面谈话时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异议,但不清楚咨询费是否支付过,如果确实没支付过,肯定要支付。被告委托原告做风险评估,是为了1000吨级油品化工码头工程建设,但投资建设化工码头审批手续很多,现在不清楚是否已收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书》。

原告瑞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等证据。被告田源公司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瑞海公司与被告田源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得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被告应按约支付咨询费90000元,逾期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费9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从2021年2月2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瑞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咨询费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温州瑞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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