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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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泰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德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412号 原告:德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桂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迅龙,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泰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德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德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德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才干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冷美玲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