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立即返还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借款本金89766.41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立即支付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述借款利息1072.05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立即支付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逾期违约金(以8976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48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