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立即返还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借款本金89766.41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立即支付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述借款利息1072.05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刘**立即支付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逾期违约金(以8976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48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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