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宝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宝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以18万元本金为基 数,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曹**对被告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哈尔滨宝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