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 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356.2元、误工费12951元、交通费93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41237.2元,扣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剩余31237.2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2、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商业三 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医疗费5858.55元、诊疗费1526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车辆损失6500元共计20684.55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于**负担;鉴定费800元,由被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