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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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州高山堂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9日起计至实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州高山堂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74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福州高山堂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15元,由福州高山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600元,***负担78,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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