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19171.53元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865.75元,自2021年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魏**、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魏**和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元、保全费11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王**、魏**、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