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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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魏**、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19171.53元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865.75元,自2021年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魏**、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魏**和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元、保全费11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王**、魏**、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