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中电船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瑞祺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有限公司 南京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080万元。 二、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的借款本金的利息2,468,400元,罚息8,186,860元,同时还应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借款罚息(罚息以未偿还之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实现债权而必要发生的律师费66万元。 四、被告山东瑞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中电船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的前三项债务,向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瑞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胜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中电船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追偿。 五、被告林**对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的前三项债务在69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追偿。 六、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此三项债权对被告山东瑞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所有权证号XXX、他项权利证号XXX)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并依法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山东瑞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追偿。 七、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此三项债权对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所有的“锦阳关”轮(船舶所有权登记号0164)享有船舶抵押权,对处置“锦阳关”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项抵押权的实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驳回原告嘉兴鲁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905.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电子负担,被告山东瑞祺、被告南京胜华、被告林**、被告山东中电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