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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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山西焦炭以宁德中外运、宁德大唐共同侵害其对案涉煤炭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围绕山西焦炭是否享有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宁德中外运、宁德大唐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等问题进行审理。

第一,山西焦炭对案涉煤炭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山西焦炭作为买受人与香港能源签订案涉煤炭买卖合同。山西焦炭在取得案涉煤炭正本提单之前,已向承运人申请取得了提货单。该提货单上明确记载山西焦炭为收货人。山西焦炭的代理人宁德中外运持该提货单办理报关、报检手续,并继续代山西焦炭持有提货单。此后,山西焦炭通过付款赎单取得正本提单,并将一份提单交付给承运人。据此,可以认定山西焦炭委托其代理人宁德中外运向承运人办理了提货手续,山西焦炭有权凭提货单提取案涉煤炭。二审判决关于山西焦炭没有提货权的认定不当。

第二,宁德中外运是否侵害了山西焦炭的合法权益

宁德中外运作为山西焦炭的代理人,代山西焦炭持有提货单,负有未经山西焦炭指示不得向他人放货等合同义务。宁德中外运在仅有洋浦日智指示的情况下,将经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单交付宁德大唐,明显违反其上述义务。同时,宁德中外运作为专业报关公司,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未经山西焦炭书面指令的交单行为足以导致山西焦炭失去对案涉煤炭的控制,且该交单行为实际上导致了案涉煤炭灭失。二审判决仅以交单行为与宁德大唐使用案涉货物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宁德中外运没有损害山西焦炭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宁德大唐是否侵害了山西焦炭的合法权益

宁德大唐主张,案涉煤炭系由山西焦炭代洋浦日智进口后,经洋浦日智出售给北京大唐,再由北京大唐转售给宁德大唐,宁德大唐由此取得煤炭所有权并有权使用。根据查明的事实,洋浦日智并未向山西焦炭履行支付案涉煤炭货款的义务,未取得煤炭的正本提单,且依照《报关报检代理协议》的约定,在没有山西焦炭的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洋浦日智无权提取或处分煤炭。在此情况下,宁德大唐须举证证明其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案涉煤炭,以阻却山西焦炭的权利主张。一、二审判决未查明宁德大唐能否善意取得案涉煤炭等基本事实,即认定宁德大唐已经取得煤炭所有权,没有损害山西焦炭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未查明宁德大唐能否善意取得案涉煤炭等基本事实,径行认定宁德中外运、宁德大唐没有损害山西焦炭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及厦门海事法院(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海事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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