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讯天网(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GL-WE02项目合同》及2016年1月7日签订的《采购订单》;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48.19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8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了《GL-WE02项目合同》及2016年1月7日签订的《采购订单》;2、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91.7万元(580万元×0.5%×273天=791.7万元,暂计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8月9日止,以后按日0.15%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2.81万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044.51万元。4、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GL-WE02项目合同》及《项目技术功能规格书》、《项目商务协议》、《项目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协议》、《项目检验标准》、《项目进度表》等五个附件文件(以下并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设计本合同产品――GL-WE02儿童定位手表,原告通过书面订单形式,向被告采购合同产品,首笔订单最小采购数量不低于20000部,后续每笔订单的采购不低于10000部,原告收到被告订单回执后打预付款,订单生效。合同约定了付款内容:原告就合同产品向被告支付开发费用40万元(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开发费用),自合同产品出货之日起12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提货数量达到10万台,被告应在采购数量达标后15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开发费;下达订单确认后,三天内原告支付订单货款总额的50%,被告则启动备料工作;被告在主板贴片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原告支付订单总额40%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当及时支付订单余款,否则,被告有权不生产以及发货;被告在累计收到总货款的90%的款项后,开始安排该订单的贴片、组装、包装等生产工作。合同约定,被告依据附件一定义的功能规格进行生产,在生产完成订单合同产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原告根据附件四进行合同产品验收,原告人员在被告出厂验收检验合格后,即视为合同产品验收合格,在工厂检验合格后,被告安排将货物运至原告指定仓库,检验合格及签字收货不免除被告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依附件三的约定。附件二《项目商务协议》约定了产品的首单出货量20000台,单价为290元。附件三《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协议》第4售后服务4.1.1条约定:被告保证合作产品的硬件故障率承诺值为:上市后3个月内≦3%,6个月内≦5%,12个月内≦8%。对于产品超出故障率的部分,被告应承担超出部分的维修费用或者换机费用。产品硬件故障率以原告统计为准,故障率=当期同一型号产品售后受理不良机数量/当期同一型号产品销售OUT量*100%。2015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技术开发费40万元。

2016年1月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下达了《采购订单》,采购20000台GL-WE02儿童定位手表,单价为290元,总金额为580万元。采购订单亦约定了付款进度:1、首付款为50%,290万元于签署订单3日内支付;2、被告物料采购齐套后、SMT之前,原告支付40%货款,计232万元,根据双方协议,被告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原告支付;3、被告按照批次,每安排10000台作为一个批次检验入库,被告向原告开具每个批次全额增值税发票,原告支付8%货款;4、入库完成6个月后,若非人为质量故障不超过5%,原告支付2%货款。原告发出采购订单后,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50%首付款290万元。2016年4月-6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4890台GL-WE02儿童定位手表,被告亦向原告开具了4890台产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原告收货后对GL-WE02儿童定位手表进行销售,售后,原告陆续收到客户的反馈,称儿童手表出现故障要求维修。原告根据月销售量对产品不良率进行了统计,2016年6月的月销售量为228台,累计月硬件受理量30台,累计硬件不良率为13.16%;7月累计销售量334台,硬件受理量为55台,累计硬件不良率为16.47%;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的累计硬件不良率分别为16.74%、16.33%、20.61%、24.26%、26.12%、26.01%。

深圳市深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为GL-WE02儿童定位手表提供售后外包服务,原告与深华公司于2016年3月签订了《绿网天下终端产品售后服务外包协议》,并于2016年11月签订了《补充协议》,有关涉案手表的售后服务由深华公司负责,原告向深华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2017年3月10日,深华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小格雷腕表GW-01售后维修数据确认函》,确认自2016年3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至2017年1月31日,累计受理GW-01型号小格雷腕表硬件故障修复304台,共产生维修费用133766.15元,并附有304台产品的维修统计表格。原告提起本诉后,深华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原告发出《小格雷腕表GW-01售后维修数据确认函》,确认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共受理修复531台产品,产生维修费用141113.06元,原告已支付138240.26元,待支付2872.8元。确认函均附有维修明细清单(内容包括产品状态、IMEI号、机型、物品、用户姓名、电话、购机时间、反映故障、实际故障、维修方法、用户取机时间等等)。其中产品故障主要有:无法开机、无法充电、电池后盖裂、表带裂等。根据原告的申请,深华公司总理李坤东作为证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证人陈述了原告与深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以及深华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售后服务的相关情况。

2017年10月25日,原告员工向被告员工发送邮件,确认已售出激活产品的数量为1687台。并邮件中附有激活产品的清单列表。

2016年10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就涉案合同产品的批量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主张。认为自2016年5月起至9月,被告供应的产品累计出现硬件质量问题的比例达到16.33%,构成了批次质量事故。请求被告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庭审时质证认为,该《律师函》所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016年11月10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就涉案合同产品逾期付款事宜向原告提出主张。认为原告超出付款日30天后仍未支付相应合同货款,造成合同产品物料长期积压及开发投入等,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请求原告提出逾期付款导致被告损失的解决方案。原告庭审时质证认为,该《律师函》所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被告为证明原告违约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模具费发票、塑胶盒发票2张、螺丝刀发票、样机费发票、儿童手表主板发票、设计费发票、塑胶模具制作合同、模具款银行交易凭证、创勤公司采购订单、创勤公司模具款交易凭证、视点公司设计费合同、设计费交易凭证、房屋租赁凭证、房租物业费明细、银行交易凭证、发票(房租物业管理费损失)、物料采购合同、采购订单、HY-WE02采购订单解除及赔偿协议、收款收据、银行交易凭证及发票(未履行合同上游厂家赔偿费)、WE02项目研发人力投入明细、服务合同、社保清单、工资标、公积金明细及银行电子回单等。原告对该举证质证认为,被告产生费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费用的产生亦与涉案产品无关,房租、人员等是公司经营的必然开支,开发费用40万元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

判决结果

原、被告间签订《GL-WE02项目合同》及相关附件文件,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现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争议的焦点有:

一、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立。

关于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的具体细节,双方签订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协议》。第4.1条约定:被告保证合作产品的硬件故障率承诺值为:上市后3个月内≦3%,6个月内≦5%,12个月内≦8%。并约定产品硬件故障率以原告统计为准。根据原告的统计,2017年6月、7月、8月的硬件故障率达到13.16%、16.46%、16.74%,该故障率已超过合同约定5%的标准。另一方面,原告共提货4890台,至2017年9月共销售了1689台,产生故障需维修的有531台,该故障率亦超过了合同约定标准。原告的上述统计有双方确认的产品数量、产品激活数据、案外人深华公司的售后维修统计数据等作为依据,对此,原告未能提出反证,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因此,由于合同产品的故障率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瑕疵,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已成立,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现被告亦诉请要求解除合同,本院确认解除《GL-WE02项目合同》及《采购订单》。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原告已付货款290万元,被告实际供应货物4890台,每台290元,剩余的货款1481900元应予以返还。

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协议》第4售后服务4.1.1条约定,对于产品超出故障率的部分,被告应承担超出部分的维修费用或者换机费用。截至2017年9月,产生故障需维修的有531台。根据合同约定,12个月的产品故障率应小于或等于8%,超出部分被告应承担维修或换机费用,已供应的4890台,按8%维修率计算为391台,故超出故障率的部分为531-391=140台,换机费用为140×290=40600元。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98000元,本院酌情支持40600元。

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承担违约金的问题。依据合同及《采购订单》的付款进度要求,第二期40%的货款,被告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原告方支付。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涉案产品出现质量瑕疵而未实际履行,被告亦未通知原告方支付后续货款,直至2016年10月原告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时,被告才于2016年11月发律师函给原告主张原告逾期付款。综上,原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由,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791.7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52.81万元,其中包括研发人才投入115.50万元、房租物业管理费24.77万元、产品模具费18.93万元、样机物料设计费19.16万元、未履行合同上游厂家赔偿费74.45万元,为此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有关研发及设计费用,依合同约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的款项,被告不存在损失问题;房租物业费用是被告公司的日常经营支出,不能认定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其他费用的支出,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天讯天网(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GL-WE02项目合同》及2016年1月7日签订的《采购订单》。

二、被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天讯天网(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8.19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天讯天网(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损失40600元.

四、驳回原告天讯天网(厦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9019元,由原告负担517元,被告负担18502元。反诉费42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日期 2017-12-20
发布日期 2021-1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