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廖**支付尚欠劳务款及住宿补贴22964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2296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付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