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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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张**与被告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培训费五千三百三十三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已预交,被告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