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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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涿州诚泽通达建材经销处 北京融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天建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根据最高院有关通知精神,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票据出票人系上述关联公司,国源嘉业公司未将其列为本案被告,系恶意规避案件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国源嘉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融城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天建设公司上诉主张国源嘉业公司未将出票人列为本案被告系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国源嘉业公司选择向出票人之外的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天建设公司关于国源嘉业公司恶意规避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有关本案应由相关法院集中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天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