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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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纪**在未实缴出资额2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7)京0115民初14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冰川伟业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薄**在未实缴出资额6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7)京0115民初14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冰川伟业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元、公告费260元,由纪**、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