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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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大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市健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健仆公司诉称:原、被告为经销合作关系,已经合作多年。2021年8月31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在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共计拖欠原告货款82476.4元。2021年9月15日,原、被告协议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告每月至少还款2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结清所有货款。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拖欠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82476.4元并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众药店辩称:欠货款的事情属实,2021年9月15日,双方协商后做的还款协议,我同意现在给付货款2万元,月底再给付2万元,没有到期的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日期偿还。 原告健仆公司提供以下证据:经销合作协议、对账单、还款协议。证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大众药店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经销合作关系。2021年8月31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大众药店共拖欠原告健仆公司货款82476.4元(2021年6月20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大众药店欠原告健仆公司货款82476.4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被告每月最少还款20000元,至2022年1月31日前结清。签订合同后,被告大众药店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货款82476.4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大众药店对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到期的货款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大众药店在原告健仆公司赊购货物,被告大众药店应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原告货款。因原、被告双方约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最少偿还20000元,故截止今日,被告应偿还原告已到给付期限的货款40000元。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故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剩余货款因未到双方约定给付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剩余货款到期后再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岭县大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春市健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000元及利息(两笔20000元分别自2021年10月1日、2021年11月1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被告负担452元,原告负担47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