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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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对韩爱平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韩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金霞、梅琴、梅辉交通事故损失879756.80元; 四、驳回何金霞、梅琴、梅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100元,由何金霞、梅琴、梅辉负担6315元,韩爱平、杭州环宇运贸有限公司负担1478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8元,由韩爱平负担12433元,何金霞、梅琴、梅辉负担565元。韩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何金霞、梅琴、梅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