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81105.37元(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嗣后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35‰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0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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