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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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淮南市恒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等费用合计62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8,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